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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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同居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财产的分配一直是个复杂而有重要的问题,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我国有相关制度,而对于非法同居财产分配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非法同居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呢整理的一些相关资料,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非法同居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
所谓的一般共有关系,是指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实施之前,由于规定了双方未对财产的共有性质进行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因此,在一般的同居案件中,法院也是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
但是根据的规定,如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的,除具有家庭关系外,均视为按分共有。如果适用的规定,那么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则属于按分共有。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我们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和第10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可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初衷是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当作共同共有处理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将;共同所得的收入;规定为共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同居析产时,也大多采取平等分割的方式处理。
2、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共同债权和债务。
那么,如何理解为共同生活或生产首先,以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为共同生活、生产所形成的债务。其次,以双方名义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视为双方有所。再次,为日常生活如购房、租房、孩子读书、购买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消费,应视为共同债务。最后,因赌博、侵权等非法行为或无偿担保而形成的债务,显然不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
3、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显然,该分割原则与夫妻财产分割是一致的。当女方没有工作收入或生活来源时,又或者一方取得抚养权时,一般能够酌情多分一些财产。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析产以结束同居关系是现存的财产为限,在结束同居关系之前已经处分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以处理。
综上所叙,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共同债权和债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应予适当照顾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结束同居关系之前已经处分掉的财产不予以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欢迎登录官网查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其具有以下特点:
1、未登记;
2、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3、具有公开性;
4、有固定住所;
5、持续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6、有稳定的性关系。